《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等的对象事项

关于迪睿合取得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称“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公布、或者作为对象的当事人应该容易获知的事项,如下所示,处理个人信息,并致力于保护其信息。(术语等与迪睿合隐私政策相同)。

Ⅰ.个人信息利用目的的明示及其处理

(1)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的明示

迪睿合在与本公司的事业活动相关,并在以下的利用目的范围内,在得到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利用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会用于利用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客户的个人信息》

  • 提供产品、服务相关信息
  • 提供产品销售和服务 (包括技术许可)、售后服务等客户支持
  • 发送并运营产品和服务、展览会和各种活动介绍消息
  • 各种咨询
  • 制作用于今后的产品开发和营销活动的统计资料

《交易户的个人信息》

  • 向交易方负责人提供信息并进行联络等
  • 进行商谈和会议、联络等
  • 进出本公司设施时的人员管理

《股东的个人信息》

  • 根据公司法,行使股东或公司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 为股东提供服务
  • 根据法令制作数据等、股东和股票的管理

《招聘/募集活动应征人员及离职人员的个人信息》

  • 向招聘、募集活动的应征人员(包括实习)提供信息和联络、开展招聘活动相关业务
  • 用作本公司招聘、募集活动时的分析、统计资料
  • 向离职人员提供信息和联络等
(2)限制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除以下情况外,如果未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迪睿合不会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

  • 经本人同意的情况
  • 在本人同意的利用目的范围内,将个人信息委托给本公司业务受托方的情况
  • 基于法令的情况
  •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而需要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
  • 由于合并、分公司化、营业转让及其他理由,进行事业继承的情况
(3)个人信息的共同利用

迪睿合可能与本公司的集团旗下公司共同使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

  • 共同利用的个人信息项目:
    姓名、公司名称、部门名称等、职务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产品购买历史记录、各种咨询内容
  • 共同利用的范围:
    本公司的集团旗下公司
  • 共同利用的目的:
    根据上述(1),取得时本公司通知或公布的利用目的以及达成其利用目的所需的范围
  • 共同利用的个人信息的管理负责人:
    迪睿合株式会社
(4)个人信息的公开等手续

希望公开、订正、追加、删除、停止利用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时,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上填写必要事项并邮寄给本公司后,我们将会进行受理。请下载此申请表并将其邮寄给我们。此外,为了慎重地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请随信附上官方机构出具的用于确认当事人身份的文件的复印件(与通知利用目的相关的要求时,不需要随附)。另外,关于公开等的要求,除一部分事项外,我们将会收取手续费,请事先予以谅察。

■个人信息的公开等请求相关的受理窗口

与本公司所持个人数据相关的投诉与咨询也由下列窗口负责。

迪睿合株式会社内 个人信息公开等请求窗口
Mitsui Sumitomo Kaijo Tepco Building 9F, 1-6-1 Kyobashi, Chuo-ku, Tokyo 104-0031, Japan